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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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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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7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兆海、刘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209号、2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郝燕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郝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被告郝燕强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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