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李俊先、庄月秀、牛素珍、陈瑞俊、陈志东、李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先、庄月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93.43元、截止2021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14674.54元、违约金2500元、律师费250元,共计68617.97元;并以实际未还贷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从2021年7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牛素珍、陈瑞俊、陈志东、李利平对上述借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被告李俊先、庄月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王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姚顺利与被告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继平给付姚顺利欠款人民币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王继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姬二厚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承与被告燕召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倪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杨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孙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王俊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赵林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杜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田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静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郝莉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郝莉君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3日
王凤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凤学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郝俊彪:
本院受理原告薛香芬诉被告郝俊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