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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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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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王建华、韦柳莉: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王建华、韦柳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85000元、利息9856.29元、截至2022年2月15日逾期罚息360109.64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承担违约金4000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建华、韦柳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建华、韦柳莉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张俊清、魏海燕、赵清、吴素芳、刘海俊: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俊清、魏海燕、赵清、吴素芳、刘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俊清、魏海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截至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382.58元,逾期罚息15339.31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俊清、魏海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赵清、吴素芳、刘海俊对被告张俊清、魏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张俊清、魏海燕、赵清、吴素芳、刘海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62971.8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俊清、魏海燕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清、吴秀芳、刘海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刘虎在、高翠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峰、杜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7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张乐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897元由被告张乐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李高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高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7193.87元,本息共计77193.87元(其中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始至2021年8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李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李文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3720.32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1245.09元;2021年11月19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文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张天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与高国耀、内蒙古富饶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辖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勇、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被告刘勇、付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李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李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22141.6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被告李艳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霍东霆:

本院受理原告彭志慧与被告霍东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霍东霆给付彭志慧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493.33元,共计161493.33元,于本判决全效后10日内付清;二、霍东霆给付彭志慧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822元、公告费500元均由霍东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郄小龙、云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明与被告郄小龙、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郄小龙、云玲给付刘汉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7395元,本息合计253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郄小龙、云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笠君诉被告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850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上述欠款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从扣押车辆之日起至本案起诉时止为31790.66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的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3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张跃:

本院执行的马兰与被执行人张跃、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恢2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盛世豪庭小区14号楼1单元1303室房产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孟子媛(身份证号:152726199005194228)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子媛(身份证号:152726199005194228)时起转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包鹏飞、白艳:

本院在执行白秀花申请执行包鹏飞、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包鹏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7号街坊恒福小区2号楼3单元406室房产;2、网询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价为507923.5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丁有平:

本院在执行张新华申请丁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执恢10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武文、李玉清:

本院在执行赵雪宽申请武文、李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2)内0802执恢5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栗铁柱、赵林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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