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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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樊菊香、吴国华:

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菊香、吴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樊菊香所有的蒙A771FV众泰牌越野车辆,该车辆评估价为34152.50元,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29029.63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4675.18元;被执行人樊菊香、吴国华、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车辆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平与被告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秀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喜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孟京毓: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9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张喜柱、付红霞、鲁福龙、黄金海、武国青、鲁银龙、陈凤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柱、付红霞、鲁福龙、黄金海、武国青、鲁银龙、陈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喜柱、付红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1月8日,逾期利息为46358.6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6358.65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鲁银龙、陈凤侠、武国青、鲁福龙、黄金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喜柱、付红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鲁银龙、陈凤侠、武国青、鲁福龙、黄金海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鲁银龙、陈凤侠、武国青、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银龙、陈凤侠、武国青、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鲁银龙、陈凤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744.72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1月8日,逾期利息为19631.8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9376.54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武国青、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鲁银龙、陈凤侠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武国青、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鲁福龙、黄金海、武国青、鲁银龙、陈凤侠、张喜柱、付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福龙、黄金海、武国青、鲁银龙、陈风侠、张喜柱、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鲁福龙、黄金海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9983.19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1月8日,逾期利息为28389.9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08373.11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鲁银龙、陈凤侠、武国青、张喜柱、付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鲁福龙、黄金海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鲁银龙、陈凤侠、武国青、张喜柱、付红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贵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申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燕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申燕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14037.7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以14037.77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9月5日至实际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响诉被告李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张文彬、张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任咏梅诉被告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呼和浩特市东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文彬、张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任咏梅与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效;二、被告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任咏梅已付购房款357084元,及支付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52175.3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09259.31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2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357084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任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892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曹美军、孙小妮、侯建华、尚丽、张根心、郭俊桃: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曹美军、孙小妮、侯建华、尚丽、张根心、郭俊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曹美军、孙小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896.83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20659.8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曹美军、孙小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侯建华、尚丽、张根心、郭俊桃对被告曹美军、孙小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曹美军、孙小妮、侯建华、尚丽、张根心、郭俊桃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83056.6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曹美军、孙小妮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侯建华、尚丽、张根心、郭俊桃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胡枝兰、孙鹏飞、高杨、苗竹青、周浩: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胡枝兰、孙鹏飞、高杨、苗竹青、周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胡枝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2日逾期利息890.58元,逾期罚息7912.29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胡枝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孙鹏飞、高杨、苗竹青、周浩对被告胡枝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胡枝兰、孙鹏飞、高杨、苗竹青、周浩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2日,以上费用合计50802.8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胡枝兰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孙鹏飞、高杨、苗竹青、周浩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孙鹏飞、高杨、胡枝兰、苗竹青、周浩: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孙鹏飞、高杨、胡枝兰、苗竹青、周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鹏飞、高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2日逾期利息2664.53元,逾期罚息10130.9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孙鹏飞、高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胡枝兰、苗竹青、周浩对被告孙鹏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孙鹏飞、高杨、胡枝兰、苗竹青、周浩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2日,以上费用合计65295.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孙鹏飞、高杨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枝兰、苗竹青、周浩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徐志强、张敏、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徐志强、张敏、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徐志强、张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2日逾期利息3902.15元,逾期罚息23719.17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徐志强、张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对被告徐志强、张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徐志强、张敏、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2日,以上费用合94821.3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志强、张敏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刘峰、赵文霞、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峰、赵文霞、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峰、赵文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2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3626.26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刘峰、赵文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50元。3.依法判令被告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对被告刘峰、赵文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刘峰、赵文霞、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2日,以上费用合5776.2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峰、赵文霞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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