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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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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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双山农机有限公司诉海平、布和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双山农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6000元及违约利息22963元,合计48963元;2、自2022年1月26日起违约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3、要求布和白乙拉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石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录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任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秦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邢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23日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毓秀国际公馆工程项目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凯、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毓秀国际公馆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丁立华、韩春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782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立华、韩春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立华、韩春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施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债款82370.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59元,由被告丁立华、韩春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李学良、佟非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797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良、佟非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学良、佟非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施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债款129522.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90元,由被告李学良、佟非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王成、张会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伟丽、佟七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周光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罗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袁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826民初24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王座江、何吏、姚志强、赵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张岭:

本院 受理原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蔺聪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1)内029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蔺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李成娟、孙小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聂心园、孙小立、李成娟、范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8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武川县祥和环保建材厂:

本院受理原告王生元诉武川县祥和环保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麻国庆、赵馨玫: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馨玫、王刚、麻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史瑞:

本院受理原告高强与被告史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史瑞偿还高强尾欠借款人民币5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史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刘国峰:

原告牙克石市金帆彩涂板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李波、林雪、图布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李波、林雪、图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双山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双山农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6650元及违约利息10000元,合计56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

包文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19号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款40536元,利息47514.68元,本息合计88050.68元[40536元×0.02元/月×50.8个月(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6330.10元×0.0128元/月×12.2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6日)];二、被告包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未给付的债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包文明负担12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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