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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23

自治区司法厅着力规范涉及民间借贷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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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 为了巩固规范民间借贷已有工作成果,自治区司法厅进一步规范涉及民间借贷相关公证工作。

2017年8月18日,自治区司法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内司通〔2017〕92号),要求全区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五不准”通知,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17年8月至今,全区公证行业共组织涉及防范民间高利借贷的公证法律普法宣传326次,组织举办涉及防范民间高利借贷的警示教育培训15次,组织开展涉及民间高利借贷的公证专项检查49次,经查全区各公证机构均未发现有违反“五不准”规定办理涉及民间借贷公证事项的情况。

目前,我区各公证机构仅对“五不准”出台前已经办理的相关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针对此类民间借贷执行证书的出具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在全区公证执业专项检查中,将民间借贷公证的有关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明确要求全区公证机构进一步严密民间借贷执行证书的办理程序,加强审批把关。

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在公证执业检查和组织公证机构开展内部质量监管的过程中,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公证事项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审核债权人的实际放款转账凭证等,以确保借款行为真实存在,防止为不真实的借款出具执行证书引发的虚假诉讼。二是严格审核、确定借款利率及执行利息,适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标准,确保执行标的的合法性。三是严格审核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质,主要从其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存在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借款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根本上杜绝执业放贷人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自治区司法厅将专门发文规范此前涉及民间借贷公证出具执行证书相关工作,并通过加强常态化监管,加强相关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互换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筑牢防线,助力做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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