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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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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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吴引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杨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候来、苏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格舍壕小二楼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候来、苏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格舍壕小二楼小区供暖管道更换及小区道路铺油工程产生的欠付分摊费用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拒交原告分摊款,因原告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三次起诉至法院和本案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1240元。3、承担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本金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011.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李艳萍、刘在平:

本院受理原告牛红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2010年5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47656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5515元;从2020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基准,即年利率15.4%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2010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96364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3676元;从2020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基准,即年利率15.4%计算);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陈三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璐绚与被告吕冬梅、第三人陈三强、陈雪峰、武金旺、郭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韩璐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曼梅诉被告孟四和、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38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支付合作补偿款5193621.1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支付以合作补偿款5193621.1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从立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孟四和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务的必要支出律师费用4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田始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宝英诉被告田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田始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150000元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2021年8月9日发布的利率为3.85%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305185元,本息合计455185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高瑞、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甲诉被告高瑞、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一甲借款1万元;二、被告王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瑞、王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周娜、讷格德森、金乐、王鹏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周娜、讷格德森、金乐、王鹏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31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朱振华、内蒙古凯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英杰申请执行朱振华、内蒙古凯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74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贾晓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春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贾晓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12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徐丽丽: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19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吴猛: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21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李润平、魏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李润平、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24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赵鹏: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26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田俊宽、范静: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田俊宽、范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28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银志刚、刘在清、银龙、王小如、左引弟、贾根桃: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银志刚、刘在清、银龙、王小如、左引弟、贾根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95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银志刚、刘在清、银龙、王小如、左引弟、贾根桃: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银志刚、刘在清、银龙、王小如、左引弟、贾根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96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赵文君:

本院受理陈英杰申请执行朱振华、内蒙古凯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71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六宽、秦存鲜、张国庆、李东亮、武龙龙、任培凤: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六宽、秦存鲜、张国庆、李东亮、武龙龙、任培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03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郝利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利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42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胡乐小、贾三娃、南四格、刘永强、焦苗苗: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胡乐小、贾三娃、南四格、刘永强、焦苗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44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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