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有贵、段玉兰、马高伟、毛红芳、沈全国、刘青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713、6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杨润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5号、之一、之三、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樊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咏青与被告樊少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杨珍玮:
本院受理原告贺雄飞诉被告杨珍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024号。在审理期间因原告贺雄飞提出对因水淹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现依法告知你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3办公室协商选取或随机选取专业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并定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上院小区书香苑8号楼2单元401室进行现场勘验,逾期未到,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张罕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罕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罕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16年8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32544.32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86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罕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干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孙国芳、马宇: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宇、孙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庭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李瑞俊、岳利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国将、郝保生诉被上诉人岳利清、李瑞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无色无味服装店、付烈: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无色无味服装店、付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20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太爱芳、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022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宏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宋栓柱、内蒙古宏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023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于煜欣: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于煜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白洁: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白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洁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兴安家园商住3号楼17层1702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雷刚: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雷刚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碱滩卷烟厂住宅小区2号楼5单元1层西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李苏和: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苏和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市场团校巷海拉尔东路派出所综合办公及民警住宅楼5单元602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郑新奇: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郑新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郑新奇的银行存款156620.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包乌云: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包乌云名下车牌号为蒙J TM 118翼虎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米燕茹: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米燕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米燕茹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苑北小区12号楼3层3单元东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杨瑞霞: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瑞霞的银行存款86848.4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开枝: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开枝的银行存款106504.7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谢占峰、武瑞芳: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谢占峰、武瑞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联系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186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桐飞、王文慧、吴琼、王钢、梁海华、张彤: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桐飞、王文慧、吴琼、王钢、梁海华、张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联系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187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杨启龙: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4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高二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高二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千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增厚: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千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增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恢449号(拍卖张增厚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名都枫景小区6号楼6层3单元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6928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袁瑞祥:
本院受理赵学勇申请执行袁瑞祥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瑞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6月17日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锦绣福源A区6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住宅进行强制腾退,现你遗留在上述房产内的物品封存在该房产内保管,保管期限为60日,如你逾期未来领取上述物品,本院将对该房产内的物品进行评估拍卖抵顶相应案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