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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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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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治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9日

黄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9日

丁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9日

郭利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9日

赵志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9日

李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9日

宋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逯少君与被上诉人宋杰车辆租赁合同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29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林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强、林伟、内蒙古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55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侯玉何、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云利利、侯玉何、云红霞、杨俊马、武爱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盛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王尚游、内蒙古盛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025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乾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胡震英、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02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庚: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2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胡思凯: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思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2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李成: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2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街道罗家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祯子:

本院受理原告门金程诉被告刘祯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胡晋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珍与被告胡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胡晋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敖特根其木格:

本院受理尚建平申请执行敖特根其木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225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赵文君: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71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牛俊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俊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05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郭安顺、李俊兰、郭安全、张永叶、郭全忠、郭俊凤: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郭安顺、李俊兰、郭安全、张永叶、郭全忠、郭俊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97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郭玉镯、武清宽、武全旺、李连平: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玉镯、武清宽、武全旺、李连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98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瑞兵、王利英、张瑞庭、王丽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瑞兵、王利英、张瑞庭、王丽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02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菅占伟: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菅占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14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郭拴虎、马跃川、王银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刘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郭拴虎、马跃川、王银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刘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彧、张二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陈俊、陈三小、陈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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