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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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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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森阳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周宇、赵凤英、赵瑞霞、杨聪明、闫宏伟、路丽英: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8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凤女、陈元小、焦耀清、刘瑞霞: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8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睿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宇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虎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赵满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占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满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占海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880元,并按本金6000元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计算标准为: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部分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高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赵满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鄂尔多斯市亿恒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郭宇田、王云、王新亮: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华耀实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亿恒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郭宇田、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华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华耀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华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内蒙古华耀实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亿恒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郭宇田、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60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华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05号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清诉被告张海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7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吕贵:

本院受理原告贺林霞诉被告吕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贺林霞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7000元;二、驳回原告贺林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吕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存标:

本院受理原告许振华诉被告殷默涵、王存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殷默涵提起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3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鉴定申请书副本、鉴定举证质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对此案进行鉴定举证质证,逾期将视为放弃参加鉴定举证质证程序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诉被告高建新、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7月至2021年9月至12月21日应发工资7432.98元。2021年12月23日由被告二给付人民币500元现金,米、面、油计370元,尚欠原告6562.98元工资劳动报酬。2、判令被告二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故扣除原告2020年7月工资740.48元。3、判令被告二就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秀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秀琴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项下未支付的租金合计人民币57184.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全部未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至欠付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人民币22146.66元):2.判决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车辆 (车架号LE4HG5EB2BL011096)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张秀琴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4.判决被告张秀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全部诉讼请求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共计人民币81830.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秀琴向原告融资租赁车辆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周海军、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周海军、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645.81元,逾期罚息25512.2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0158.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周海军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周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王建军、田白白、贾蒙川、刘美燕、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58.43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3271.0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5929.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建军、田白白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贾蒙川、刘美燕、周海军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贾蒙川、刘美燕、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贾蒙川、刘美燕、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217.4元,截止到2022年02月14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18226.5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83943.9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贾蒙川、刘美燕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建军、田白白、周海军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戚增莉:

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增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1)内0826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戚增莉欠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9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应以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罚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为基数,再从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戚增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00元;三、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戚增莉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公园街(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2151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戚增莉所欠的借款2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代理费8800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182元,由被告戚增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1)内0826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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