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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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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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亮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与被告申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云花、王建刚、王刚刚: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云花、王建刚、金高祥、王刚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0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白玉山:

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白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本金2465元,支付利息2218.50元(2465元×2%×45个月,2017年2月5日至2020年11月5日),本息合计4683.50元;二、被告白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玉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汪建平、刘丽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建平、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汪建平、刘丽娟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36394.15元,本息合计84394.1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并从2022年3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姬广富、方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姬广富、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姬广富、方丽华偿还借款本金17016.58元,利息1343.57元,本息合计18360.1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7016.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并从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偿还借款本金41575.59元,利息31097.89元,本息合计72673.4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1575.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并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轶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子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子军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邹红宇: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红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苗志军:

原告陈亮与被告苗志军、包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志军、包芳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亮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8899元,本息合计18899元;二、被告苗志军、包芳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亮自2022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53元,由被告苗志军、包芳芝负担2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苗志军、包芳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李佩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智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96000.00元,利息:14400.00元,(96000.00×1%×15个月=14400.00元,利息计算: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本息合计:1104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白银柱、金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包海梅、白银柱、金双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银柱、包海梅偿还借款本金:98,889.00元,利息66,490.7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利合计:165,379.7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金双柱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98,889.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0.203‰,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英明:

原告钟艳梅与被告王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钟艳梅借款27220元及利息71339.77元,本息合计98559.77元;二、被告王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钟艳梅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钟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英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吴志光、李艳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合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志光、李艳杰偿还借款本金38078.70元,利息8199.6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本利合计:46278.3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8078.7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4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马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雅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雅梅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8800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赵岚: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菊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3109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3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安梅兰、李永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142号原告孙文诉被告安梅兰、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4784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2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黄宝音吐、录兄: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57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宝音吐、录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宝音吐、录兄偿还借款本金:145595.67元,利息:82827.9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本利合计:228423.5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按揭贷款已违约要求归还剩余结欠贷款本息,以本金145595.67元为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原告对黄宝音吐、录兄合法拥有的房产(舍伯吐镇东宇北苑2号楼4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601275号)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抵押物处置费用、过户费等抵押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吉晖: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冬军、托克托县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8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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