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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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杨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你和任嘉琳、王奇、赵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659.95元,合计102659.95元;二、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任嘉琳、王奇、赵晨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任嘉琳、王奇、赵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你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真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7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今日教育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呼和浩特市今日教育培训学校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7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朝鲁孟:

本院受理文泉与朝鲁孟、朝鲁门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71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朝鲁孟(共有人:朝鲁门)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审计厅宿舍东创业公寓3号楼1层2单元201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秀丽、呼敏:

本院受理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秀丽、呼敏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斯琴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035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44022.3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358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以2620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以28829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以31450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以36691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计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为利率,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2年4月8日利息计算为19993.12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山西名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7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朱同丽、温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同丽、温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陈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胡德:

本院受理原告郭磊诉被告胡德、王敏、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民初1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郭磊与被告胡德之间签订的合同;二、被告胡德退还原告货款202000元,并支付补偿金100485元(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止),共计302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郭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郭磊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044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付从前、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千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得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张华、付爱梅、张玉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2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尚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尚五十六、尚利新、云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王吉晨、朱敏: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吉晨、朱敏、吕晓婷、韩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王吉晨、朱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96070.62元,共计1696070.62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7.4‰/月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17.4‰/月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王吉晨、朱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承担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元。三、确认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王吉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东沙梁幸福家园3区商业2号楼3层301号、302号、303号、3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2366]拍卖、变卖或折价出售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吕晓婷、韩晓华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文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46号、(2022)内71执146号之一、(2022)内71执146号之二、(2022)内71执1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学青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浩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胡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光诉被告胡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光劳务费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项龙、何振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博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红军、贾海燕、张伟、项龙、何振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民初1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博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因原告内蒙古博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921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朱志斌: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8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刘月芬: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嘉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小东:

本院受理王根和申请执行内蒙古嘉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小东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69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陈慧平、张海义:

本院受理周彦永与陈慧平、张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陈慧平与吴秋香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村西苑南小区3号楼3层1单元5号房屋一套 (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0130571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01305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李长义、李三林(曾用名:李三多):

本院受理原告乔秀秀诉被告李长义、李三林(曾用名:李三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陶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作出的(2021)内0104执恢4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房产信息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陶恒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608钢管宿舍2号楼3层1单元东户(呼房房售字第2012122268号,建筑面积112.85平方米)中“呼房房售字第2012122268号”补正为“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22268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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