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郝治国李思宇)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由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侦查阶段做了虚假供述,称事发时是史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不想二人的密谋败露,最终双双获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史某某犯包庇罪,分别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2022年3月12日15时8分,张某某(男)与同车乘车人史某某(女)醉酒驾驶车辆,沿210国道达拉特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过境公路交叉路口北30米处从右侧超越前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李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所驾车乘车人高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张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张某某否认自己醉酒驾驶,称全程是由史某某驾驶车辆,而他一直坐在副驾驶位,史某某的证言与张某某供述一致。但是,承办检察官通过进一步审查案件发现,该案的证人证言、监控照片等证据可以确定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也证明了史某某存在包庇犯罪的行为。
检察官提示: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极大的危险,危及民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请广驾驶人遵守法律法规,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如若已经实施酒驾,也应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当发现亲朋好友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规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认罪认罚,更不能包庇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