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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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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805室业主徐俊龙(身份证号码:1501051988****5156)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002室业主张云荣(身份证号码:1501241987****8821)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015室业主杨春彦(身份证号码:1501221981****4127)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117室业主杨瑞春(身份证号码:1501221977****4123)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502室业主郭文俊/王娜(身份证号码:1501041983****3016/ 1528221986****2441)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511室业主章军/胡辉霞(身份证号码:1501031969****0017)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520室业主王子都(身份证号码:1504291998****0044)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618室业主段文治(身份证号码:1501021977****2517)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715室业主王海波(身份证号码:1501221984****4122)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恒泰盛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22年5月5日出具编号为(2022)呼北撤字第1号《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撤销编号为(2001)新经证字第1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中张月锁抵押担保的内容[抵押物坐落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4号机床电器厂宿舍楼4单元-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呼玉S字第013371号(补办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4021344号,建筑面积75.98平方米);撤销(2001)新经证字第1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证书》的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撤销部分自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2022年8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22年6月7日出具编号为(2022)呼北撤字第2号《部分撤销执行证书的决定》,撤销编号为(2021)内呼和北执字第123号《执行证书》中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11月11日的股票未补仓罚息42869400.00元,并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撤销部分自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2022年8月17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22年8月2日出具编号为(2022)呼北撤字第3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撤销编号为(98)新证字第1885号《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2022年8月17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隆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仲字第0282号】一案,我委已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鄂仲字第0282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15849702053),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

■公告

为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避免事故发生。我公司对车辆蒙AS960挂营运证号:150108000766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17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悠漫咖啡吧:

本委受理赵晓博与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2]第961号)劳动争议一案,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后。现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2(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17日

■声明

崔冰洁在呼和浩特富力尚悦居3号楼3单元1501号房,因本人手里合同原件被不动产中心收走办理预告登记业务,现办理商转公需公司提供一份合同复印件加盖红章,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本人承担,特此声明。

2022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号:J Y31501051099849,声明作废。

闫艳平、任淑芳将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锦香韵7-3-2301号房贷款保证金收据遗失,收据开具日期:2017年6月12日,收据号:0075178,金额:15000元,声明作废。

祁妙云将位于世纪金城购房收据遗失,号码: 0018146-152/0063835-127声明作废。

李凤英将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证号:15010219601229152924,特此声明。

马南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199410909455,特此声明。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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