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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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叶红:

本院受理原告郑秀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慧敏由原告抚养;3、夫妻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任巧丽、李子荣: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巧丽、李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候毛毛:

原告王永峰诉被告候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候毛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峰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候毛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哈达、娄数庆:

本院受理原告范金义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2万元本金,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7588.17元(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一倍计算,自2011年12月3日至2022年2月22日;2.依法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R P一倍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梁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第七合议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姜成林、郑洪静、吕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候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姚宗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周玉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李志祥、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郝明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55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王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付荷叶、岳素青、张红梅、王小三、王秀荣、王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股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王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岳素青、王月明、王秀荣、付荷叶、王小三、张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刘琨: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991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43003.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3.91元、手续费43元及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97501.9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苏和: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苏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9028.9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18309.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93.21元、手续费2382.18元及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26973.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鄂托克旗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宏达汽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恺源投资有限公司、田明:

关于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宏达汽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恺源投资有限公司、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乌审旗宏达汽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乌审旗乌兰陶勒盖真苏里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乌政国用(2010)第602-001号土地(共计51018.02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48792.77平方米(出让期限:2006年12月-2056年12月)及商业用地2225.25平方米(出让期限:2006年12月-2046年12月)相关手续,委托内蒙古中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中佰【2022】(估)字第019号工业用地土地评估总价为6294267元、内蒙古济丰【2022】(估)字第004号商业用地土地评估总价为458402元,评估价合计6752669元。因你(乌审旗宏达汽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土地估价报告及(2022)内0102执恢581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乌审旗宏达汽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乌审旗乌兰陶勒盖真苏里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乌政国用(2010)第602-001号土地(共计51018.02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48792.77平方米(出让期限:2006年12月-2056年12月)评估价为6294267元及商业用地2225.25平方米(出让期限:2006年12月-2046年12月)评估价为458402元,评估价合计6752669元。一拍起拍价为5739768.6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7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我院依法对上述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 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曹庆伟:

本院受理原告池桃诉被告曹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池桃劳务费82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庆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白银江:

本院受理原告乐四华诉被告白银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银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乐四华劳务费4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银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金额尔敦必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努温达古拉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89亩承包地;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暂计:10000元(自2003年度起至2021年度共计19年,具体数额以评估意见为准予以明确);3.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王艳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3131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房租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包六十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朝贵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承包款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张景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8064元(10000元×1.28%×63个月),从2017年3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合计:180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22年0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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