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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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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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强与被上诉人高有龙、范兵兵及原审被告内蒙古智能电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5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冯永生:

复议申请人徐浩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7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13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阿穆隆:

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阿穆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穆隆的银行存款17795.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冯志海: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冯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志海、杨宏丽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丽苑阳光城名仕居4号楼4单元5层5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421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0419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李立峰: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李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峰、刘丽霞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鄂尔多斯怡景萃华林二期A-1号楼16层1单元1602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贾燕军: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贾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5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贾燕军名下位于和林格尔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经二路东高科嘉园一期4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20)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319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贾燕军: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贾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5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贾燕军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5号楼2层1单元2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3471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李彦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6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李彦峰名下位于赤峰市洪山区桥北镇龙头山路西昭苏河街已被荷枫水岸二期1号楼0102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0416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李峻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峻峰的银行存55841.6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王素青: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素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素青名下车牌号为蒙B077Y3宝马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张相民: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相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相民名下车牌号为蒙EH7023福田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勾天秀: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勾天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勾天秀名下车牌号为吉A3KV06飞度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石丽英: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石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丽英的银行存91898.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刘春景: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春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景的银行存75853.4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陈金耀: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陈金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金耀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万锦水云天1号楼7层1单元706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杜力超: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杜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力超名下车牌号为辽CF983M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张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全胜利、张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小丽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史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平诉被告史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7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张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女诉被告张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周立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花诉被告周立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立功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1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冠珩: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建强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冠珩、吕亦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冠珩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16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明、刘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6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内蒙古鑫渊石材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非诉被告内蒙古鑫渊石材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张军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6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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