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喜军、邬龙、康瑞、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喜军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3‰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邬龙、王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喜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400元,计1495元,由被告魏喜军、邬龙、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铭控股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9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刘亚军、姬春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军、姬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8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张鑫、叶小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叶小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1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魏圆圆: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圆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9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郭斌、刘俊霞:
本院受理邓旭申请执行郭斌、刘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郭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泽信加州公馆第8幢1单元102号房产)、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7日
马俊和:
本院受理杨小龙与马俊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9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回迁给被执行人马俊和所有的登记在内蒙古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盛世东元新村北区(西菜园大队)26号楼4单元5层501(西)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536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贾春艳、刘大忠:
本院受理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春艳、刘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高咏峰:
本院受理乌兰与高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天仓、赵天库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变更其为(2017)内01执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