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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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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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满河、吴艳霞、范喜乐、王学凤、李小燕、刘恩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杨满河、吴艳霞、范喜乐、王学凤、李小燕、刘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满河、吴艳霞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94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185.87元,逾期罚息10530.7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杨满河、吴艳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范喜乐、王学凤、李小燕、刘恩强对被告杨满河、吴艳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2616.5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郑聪明、樊娜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郑聪明、樊娜、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郑聪明、樊娜、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聪明、樊娜立即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556.42元,逾期罚息17158.65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郑聪明、樊娜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对被告郑聪明、樊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1715.0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郑聪明、樊娜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银凤、刘月伟立即偿还原告本金79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541.88元,逾期罚息17080.2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吴银凤、刘月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对被告吴银凤、刘月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0622.1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吴银凤、刘月伟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未按约承

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东东、邢永枝、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东东、邢永枝、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东东、邢永枝立即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2159.92元,逾期罚息25917.35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东东、邢永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对被告张东东、邢永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2077.2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东东、邢永枝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志强、殷春梅立即偿还原告本金68236.02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21144.5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对被告张志强、殷春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93380.6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肖成奎、李月果、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肖成奎、李月果、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成奎、李月果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7911.22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9723.06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肖成奎、李月果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对被告肖成奎、李月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0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0134.2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肖耀平、钟秀苹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肖耀平、钟秀苹、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肖耀平、钟秀苹、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耀平、钟秀苹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5500.67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72.27元,逾期罚息9527.34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肖耀平、钟秀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对被告肖耀平、钟秀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7600.2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肖耀平、钟秀苹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周福祥、周翠兰、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周福祥、周翠兰、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福祥、周翠兰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2828.39元,逾期罚息10771.2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周福祥、周翠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对被告周福祥、周翠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6099.5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周福祥、周翠兰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李建强、云慧芳、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建强、云慧芳、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建强、云慧芳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8日逾期利息2779.29元,逾期罚息16,615.14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李建强、云慧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对被告李建强、云慧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1894.4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建强、云慧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王志愿、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志愿、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志愿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8日逾期利息1419.3元,逾期罚息16130.68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王志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对被告王志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0049.9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志愿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8日逾期利息12.75元,逾期罚息3140.5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王智慧、屈芳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对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3653.2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智慧、屈芳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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