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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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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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艳晶、张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白在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俊平、王小燕、张在在、王月青:

本院受理原告温慧强诉被告王月青、张在在、王小燕、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俊平、王小燕、张在在、王月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温慧强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温慧强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马同春、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同春、担保人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恢2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吴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吴俊义、王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借款本金19900元,利息48585.19元,本息合计68485.19元;二、被告吴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317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被告吴俊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包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秀英、包照那斯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秀英、包照那斯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借款本金24500元,利息60290.43元,本息合计84790.43元;二、被告包秀英、包照那斯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317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本金履行之日;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负担650元,由被告包秀英、包照那斯吐负担19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杨永飞: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侯建国与原案被执行人杨永飞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内092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执异13号案件执行申请人主体变更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王广: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人)侯建国与原案被执行人王广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内092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执异11号案件执行申请人主体变更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霍治鑫:

本院受理原告柴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李琴、贺文斌: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琴、贺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63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2)内0602执6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2022)内0602执6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丁宁:

本院受理原告梁婷诉达拉特旗恒运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内0602民初1519号,内容为:驳回被告达拉特旗恒运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恒运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内0602民初1519号之一,内容为:轮候查封登记在被告丁宁名下房产:1、位于东胜区铁西区文化街南团结路东16-01室;2、东胜区铁西区文化街南团结路东7-2-01室。查封期限3年。自发出之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文书。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清诉被告白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李建:

本院在执行胡艳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9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7 1511 01SA 9000 0133 56)及相关分红收益;(二)、(2022)内0602执949号执行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鄂尔多斯市顺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万众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顺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顺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账户金额31115000元(账号:750030122000000035524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刘国真、张茹:

本院受理原告杨圣杰诉被告刘国真、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借款。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王仲楠:

本院受理原告奇志耀诉被告王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从2012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382533元,及从2020年8月21日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29日)利息5669元(以上共计578202元)。从2021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9万按LPR利率4倍(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61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闫力赓:

本院在执行康宁申请执行闫力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7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闫力赓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景山路10号万正城D区D7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2、网询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价为1317620.1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徐莉、王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莉、王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银行扣划原告保证金账户本息17771.73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款项10%的违约金,即1777.1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9548.9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赵娜、王东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赵娜、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乔龙、丁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告乔龙、丁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武双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武双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34243.17元;2022年1月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90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双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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