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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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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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柯诉被告姚程、姚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姚治国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百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聚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叶红、孙志华、百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姜海燕与被告达布哈尔巴雅尔、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5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内蒙古福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诉被告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被告王刚、马中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尤小风:

本院受理原告武磊诉被告丁玉兵、尤小风及第三人朝鲁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刘兰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敏诉被告王科、刘兰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李湘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晟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刘瑞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林益、呼和浩特市易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伊娜与林益、呼和浩特市易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林益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乌素图村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017号、2层2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内蒙古丰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瑞、杨志刚:

本院受理沧州蒙骏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丰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瑞、武国飞、杨志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任建强、杜丽、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马敏与任建强、杜丽、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8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建强、杜丽、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94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杨红风: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红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红风名下所有的蒙AEA729雪佛兰牌机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郑科: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郑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0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科名下所有的蒙AEH599丰田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丽朵: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丽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丽朵的银行存款85026.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玉亭: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玉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玉亭名下位于赛罕区105省道金桥景观花园左岸阳光小区17号楼5层2单元5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473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刘培义: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培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培义名下位于玉泉区滨河北路世源佳境住宅小区C7号楼3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20584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李小军: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小军名下位于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72号回民区万达广场A5号楼32层1单元320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不动产权第002632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郁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郁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325号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何其杰: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民区霖泰烟酒经销、郝志忠、王素林、何其杰、温德松、姚翠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何其杰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阳光诺卡一期4号楼5层2单元205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582351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535996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37311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96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何其杰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阳光诺卡一期4号楼5层2单元2051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497153.7元,一拍降幅15%,起拍价为1272580.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2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建军、孙翠霞、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建军、孙翠霞、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建军、孙翠霞立即偿还原告7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1935.81元,逾期罚息22796.38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建军、孙翠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对被告张建军、孙翠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98232.1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建军、孙翠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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