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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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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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爱: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维东、魏淑英、魏俊龙、鲁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鲁爱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有: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铭与被告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王久岩、李福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与被告王久岩、李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久岩、李福兰偿还原告刘德借款本金5400元,利息2769.9元,本息合计8169.9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久岩、李福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薛文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薛文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曹飞、吴树平、李建军:

本院在执行北京樽鼎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嘉德环保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勇、邓玉琼、赵继承、余嘉祺、李建军、曹飞、吴树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王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93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赵立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翟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翟丽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吕宝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吕宝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史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史丽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张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张桂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鲁爱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鲁爱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王晓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9.65元,本息合计50139.6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至2022年5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06元,上述款项合计52645.6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邢长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园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吴明华、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军、吴明华偿还借款本金合计:934644.18元,利息7524.8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本利合计:100988.9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93464.18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李世红、张丽平: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45号原告董发与被告李世红、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发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8343.84元【48000元(40000元×月利率2%×60个月,从2015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343.84元(40000元×月利率1.283%×0.67个月,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88343.84元;二、被告李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董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董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于桂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文华与你、孙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2102元(2020年12月30日前利息27800元,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3072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利息1230元),本息合计52102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海满喜、李庆萍: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满喜、李庆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海满喜、李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海满喜、李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46448元[46000元(50000元×0.02×46个月,从2016年9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448元(50000元×0.0128元÷30天×21天,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64元,由被告海满喜、李庆萍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包色娜:

本院受理原告于淑珍与被告包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色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淑珍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包色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孟旭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045号原告全宝与被告孟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461.60元,合计:7461.6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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