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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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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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20100元。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吴宝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郜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王东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刘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包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刘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闫文旭: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兰诉被告闫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300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5月10日人民币4466元,本息合计:307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索永青、白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风与被告索永青、白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索永青、白云仙给付刘永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34246.66元,本息合计19424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索永青、白云仙向刘永风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索永青、白云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索永青、白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风与被告索永青、白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索永青、白云仙给付刘永风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并向刘永风支付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87500元,本息共计26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索永青、白云仙向刘永风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482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索永青、白云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马国铨: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祥发钢材经销部与被告马国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2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拉特中旗嘉佳和现代农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郭国英、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28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陆淑红:

本院受理原告米峰与被告陆淑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米峰与被告陆淑红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春连:

本院受理原告郑宏伟与被告张春连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58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马门德白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38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门德白乙、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门德白乙、玉香偿还借款本金17956.91元,利息4424.9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7日),本利合计:22381.8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7956.9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加收50%,从2022年5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曹淑琴: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53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长河、曹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长河、曹淑琴偿还借款本金18560.97元,利息12824.63元 (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本利合计:31385.6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8560.97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加收50%,从2022年5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赵洪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62号原告甄凤双与被告赵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本息合计:21156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4156元,从2009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7000元×1分2 8×158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5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陈占全、华金荣: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38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占全、华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占全、华金荣偿还借款本金18905.90元,利息5214.7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7日),本利合计24120.6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8905.9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加收50%,从2022年5月7日起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国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国晓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国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3784.37元及利息,利息以53784.3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国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390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国晓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周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周成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周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8873.37元及利息,利息以48873.3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3128.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成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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