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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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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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贵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耿贵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耿贵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0935.41元及利息,利息以40935.4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耿贵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4054.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耿贵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蔺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蔺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7874.52元及利息,利息以37874.5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2946.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蔺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史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史海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郝美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郝美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6日

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6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张玉清、高赞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

崔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云尔登: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云尔登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云尔登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2636元,利息16407.25元,费用16552.98元(包含还款违约金2558.58元,其他费用13994.4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105596.23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尔登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王韵秋、宋广清、宋保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韵秋、宋广清、宋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韵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4604.84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4月1日,逾期利息为702924.4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47529.31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宋广清、宋保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韵秋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宋广清、宋保成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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