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成品油构成危险作业罪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小心收藏品、快消品暗藏诈骗陷阱我区从6个方面推出20项惠民举措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9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6

无证经营成品油构成危险作业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2021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进汽油并利用改装的油罐车在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辖区大安钢铁公司西侧一大院内向他人销售汽油。同年10月25日,田某某在销售汽油时被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成品油3吨,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查获成品油为95号汽油,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在庭前自愿签字具结。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以案释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无证经营油品以谋私利,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应当引以为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选择到正规加油站为自己的爱车加油,“黑加油站”的油品不仅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也难以保证,且加油计量无法保证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十分困难,消费者要认清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也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张恩槐)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