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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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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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德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诉被告额尔德尼、南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500元,截止2022年3月12日产生逾期利息746.4元、逾期复利96.72元、逾期罚息12278.42元;2022年3月12日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复利、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于胜:

本院在执行屈四女与于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红亮与被告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红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秦斯日古冷(又名秦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包哈斯与被告秦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陈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陈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高铁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1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高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2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陈长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36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长福偿还在腰林毛都信用社借款一笔。本金19900.00元,利息18499.49元。本息合计38399.49元(利息截止至202 2年5月17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徐西日莫、金桃: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54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西日莫、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西日莫、金桃偿还借款本金:12745.10元,利息:3205.4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本利合计:15950.5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2745.1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东胜区杨雪汽车修理厂: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被告东胜区杨雪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42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旧斗齿使用费6963元,以上合计3539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7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袁过计、王桂花:

本院在执行袁永发、袁文秀、袁桂英申请执行袁过计、王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18号执行裁定书、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2022)内0602执恢118号执行裁定书、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包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2000元,利息60000元从借款之日至2021年1月免除部分利息按60000元计算,本金合计为8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余磊:

本院受理原告袁伟明诉被告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40800元(从2012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6646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按月利率1.283%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2021年4月2日起至7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铧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铧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佟翠芳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90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2021)内0602执547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高增雷、张秀芳、阿拉特:

本院受理原告马关权诉高增雷、张秀芳、阿拉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给付本金350万元人民币;二、要求给付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84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韩珍、康建萍(康剑平、康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果霞诉被告韩珍、康建萍(康剑平、康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珍偿还原告周果霞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珍偿还原告周果霞以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77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康建萍(康剑平、康建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韩珍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蔺东秀、祁渤:

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华诉被告蔺东秀、祁渤、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3号楼2单元706号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原告任新华,房屋交易金额是8076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3号楼2单元706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023218)变更手续;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郝云、高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严怀龙诉被告柴存福、第三人郝云、高海玲(2022)内0602民初3600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玮路上东领海2号楼13层3单元1302号房屋(该房屋价值6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玮路上东领海2号楼13层3单元1302号房屋归原告张霞和严怀龙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李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64450.11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7.37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67.87元,由被告李海东负担2335.5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陈建芳、詹明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佘治眺与被执行人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佘治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詹明雄、郭志刚、杨尚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詹明雄、郭志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第三人郭志刚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62号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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