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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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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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武慧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武慧珍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9710.87元,利息48891.36元,应收费用14931.79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143534.02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武慧珍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5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张铁军、梁桂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张铁军、梁桂莲、王海生、邢俊梅、乔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的(2020)内01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梁桂莲、张铁军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呼哈路十字路口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综合服务楼1号楼1层1015号房屋,现已进入司法网络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梁桂莲、张铁军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呼哈路十字路口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综合服务楼1号楼1层1015号房屋评估价为6675943.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674551.8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张铁军、梁桂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张铁军、梁桂莲、王海生、邢俊梅、乔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铁军、梁桂莲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呼哈路十字路口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综合服务楼1号楼1层1015号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呼哈路十字路口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综合服务楼1号楼1层1015号房屋。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张铁军、梁桂莲。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 0471/01。联系人:陈轶隆、赵玉锋。联系电话: 0471-6322059、6322061。 评 估 价 为6675943.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674551.8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300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忠玲申请执行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的(2016)内0102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王浩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印象江南11号楼1单元3006号房屋,现已进入司法网络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浩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印象江南11号楼1单元3006号房屋评估价为897745.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63083.5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忠玲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王浩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印象江南11号楼1单元3006号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印象江南11号楼1单元3006号房屋。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王浩。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 t a oba o.com/0471/01。联系人:李益多、赵玉锋。联系电话:0471-6322061。评估价为897745.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63083.5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00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秦洋: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冬与被告秦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慧冬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6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慧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程凤宝、张爱爱、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和县众合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凤宝、张爱爱、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和县众合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程凤宝、张爱爱偿还金融借款本金10,147.06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5月17日结欠利息和罚息为14887.9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5035.03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罚息和复息;2.判令被告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和县众合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请求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程凤宝、张爱爱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宏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和县众合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盆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盆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4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任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任宏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5377.47元及利息3495.74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任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072.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贾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17436.15元及利息1959.41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贾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950.0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冯爱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冯爱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32148.07元及利息2256.88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484.3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小利对保全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磊扬世纪城小区7号楼2单元204室房屋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请求。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越飞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1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小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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