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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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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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计元:

本院受理苏占军申请执行张计元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8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一案,需对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在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李佳豪、胡雨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豪、胡雨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林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相鹏、林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董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于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9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吴庆奎、史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奎、史春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白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郭建明:

本院受理苏均与郭建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建明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怡和家园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武瑞凤、丁亮、张娜: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计生、武瑞凤、丁亮、张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武瑞凤、丁亮、张娜(共有人:李计生)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商业2号楼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杨春苗、刘桂芝:

本院受理常运锁与杨春苗、刘桂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0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杨春苗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林学院北墙金沙公寓楼1号楼1至2层2017、202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于浩、于长旺、王瑞香:

本院受理张云飞与于浩、于长旺、王瑞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于浩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什拉门更村4号楼4层2单元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止);查封于浩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4号楼4层2单元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止);查封于浩名下蒙AW 6D55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周铭、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朋博与周铭、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80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周铭名下的梦D775J H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党义宽:

本院受理原告韩英与被告党义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各自处理;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辛月、白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荣与被告辛月、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辛月、白海龙(曾用名白龙),给付原告郭荣借款壹拾万元,以及该笔借款从2012年1月14日至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224000元,月利率按照2%计算:2.判令被告辛月、白海龙(曾用名白龙)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找梁雪珍法官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黄臣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臣霞、高文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00953.81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2976.53元(以100953.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5159.9元,以100953.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为3.8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7816.63元)及后期利息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二项合计金额123930.34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31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耀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宏诉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90000元借款;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张宇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宇飞支付原告工资32463元及法定节假日工资9464.63元(本人月工资3000+20.92×300%×11天×2),共计41927.63元;并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13500元(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按照工资报酬的2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张宇飞支付原告采购垫付款2163元及利息4161.59元(从2013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按照四倍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四倍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郭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郭仲收、姚翠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赵建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65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翔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王翔鹏、赵静、李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4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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