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敏: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敏、张鑫、贺鑫、杨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改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2日
何宏亮: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6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861.93元,本息共计52861.93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643元;4、要求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陶福财: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6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66.93元,支付利息1925元,本息共计49991.93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48066.9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长青: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881.58元,支付利息1598.52元,本息共计41480.1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39881.5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74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陈勇亮: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4509.15元,支付利息9503.08元,本息共计214012.23元;3、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204509.1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的利息:4、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701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何宏喜、刘色音、韩凤英: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6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何宏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356.97元,本息共计52356.97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4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要求刘色音、韩凤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618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和平诉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贾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贾春燕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寇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利诉寇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平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张占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陶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赵纯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对赵纯梅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6号天誉国宝13号楼1单元1201室(建筑面积:424.41平方米)进行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庄伟:
本院受理原告居大伟诉被告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屈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茹诉被告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喜平:
原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976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25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39750元,合计:3937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5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被告付清本金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丁二莉:
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二莉于2015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YYXJ-186)《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丁二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付银行利息29566元,违约金1600元、银行代扣律师代理费23450元,银行代扣公证执行费337元、代缴法院执行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582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3元,由被告丁二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马牛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何来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郜永峰,闫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7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会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马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军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