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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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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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萃:

本院受理的郭富与周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原告交与被告现金人民币70000元,此款项用于办理内蒙古联通合同工工作事宜,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被告若未办成原告委托事宜,被告全额退款。后被告未办成原告委托之事宜,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人民币5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一直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拖延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曹都嘎如迪: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曹都嘎如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207.98元,利息3345.76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8553.7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王勇宾: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勇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410.82元,利息609.09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57019.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薛俊莲: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薛俊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30.27元,利息6355.9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5986.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蔺利俊: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蔺利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00元,利息1233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3223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任乐: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任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70元,利息2396.4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236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包山丹:

本院受理原告肖阳与被告包山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乌立吉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齐丽琴与被告乌立吉木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杨玉林、马文义、王莉、杨军义、牛四桃: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杨玉林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合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19、1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吴所生、董文清、王静、索永祥、何利军、刘芬、武磊、张力、刘在清、武永永、杨志英、张华、张来钱、韩红红、许连军、刘文青、燕利平、康利军、王学友、吴应兴、岑根占、岑春林、兰瑞青、贾小冬、贺鑫、冯晓叶: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武双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武双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34243.17元;2022年1月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90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双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张凯: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聿飞、王红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刘小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霞与被上诉人朱京凯、刘小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胡格吉力乐吐、红霞与被上诉人乌云格尔力、布和嘎如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郭三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张伟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郭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三、被告张伟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被告郭三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飞与被上诉人张占表、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文海成与被上诉人韩文华、贾志强、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张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拖欠的管理费41403.36元;二、被告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8093.8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起诉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婧与被告青山、被告呼和浩特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拖欠原告的保证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雪瑞与被告呼和浩特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青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资金20000。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300元。3、由被告承担两次登报声明公告费用共计6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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