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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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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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沁园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949元,从2018年7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二、请求判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郝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亮诉被告郝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赵培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郭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高元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唐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贺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麻晓: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被告麻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转让费人民币26000元;2、判令被告以26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利息赔偿损失,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立案之日止利息为74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越向忠诉被告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越向忠给付购车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海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蔺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锋与被告马占飞、武新胜、蔺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占飞偿还原告高锋欠款5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马占飞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从2008年10月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520000元,最终利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3、请求被告武新胜、蔺风林对马占飞欠款50万元本息部分承担连带给付义务;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陈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义平诉被告陈春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白义平欠款3980元;二、驳回原告白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补正)。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陈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高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猛诉被告高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高旭伟立即偿还借款19810元。2、被告高旭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高旭伟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白相国、鄂尔多斯市相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军诉被告白相国、鄂尔多斯市相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材料款本金100938.5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兴华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鹏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器材租赁费412576元,违约金2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器材;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栗占群:

本院受理原告郭军与被告栗占群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00元人民币,同时赔偿原告50000.00元人民币(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返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路换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路换珍、闫二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56825.0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3549.9元(利息以156825.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304.04元(利息以156825.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4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91679.02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34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折鱼小: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保诉被告折鱼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19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刘世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兴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世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世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兴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15552元及违约金13705元;二、被告刘世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兴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物业费1077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物业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刘世学负担531.4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兴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高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强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兵修理费及配件费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40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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