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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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永旺: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杨永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智鹏因与被上诉人李青竹、许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2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常海明、丁润桃: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海明、丁润桃、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山仓储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38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政伟、王玮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俊庭、张宏婷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齐雁、李传奇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周伟、黄嘉林: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范伟、贾晓霞、范根富、聂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范伟、贾晓霞、范根富、聂牡丹、刘志刚、刘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雄(曾用名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登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曹登泉货款3618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11日起、17090元的利息从2019年3月5日起、9090元的利息从2019年4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05元,由被告李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杜开明、郭素兰:

本院受理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李凤莲与原案申请人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赵计小、杜秀梅、田向东、韩孝云、郭秀清、杜开明、郭素兰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郭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雷宇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洋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全中、杨代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万荣、张文慧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田补春、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补春、厉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32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和诉你公司、与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李玉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原告李玉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泉诉你公司、与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郭海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原告郭海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你公司、与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刘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郑铁栓、呼和浩特市腾达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众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1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及公司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及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374750.4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022年3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6607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费用共计:401357.7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兰静(又名兰新龙):

本院受理原告侯俊义诉被告兰静(又名兰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兰静(又名兰新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侯俊义货款18275元。案件受理费507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杨小龙、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林格尔县蒙仓农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万森农林牧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天保牧丰专业合作社、杨小龙、郭翠英、张开世、郭鹏、李金元、贾秀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外人郭翠苹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合法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永泰城1号楼2单元2704室房屋的查封、停止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限你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康道芳、单桂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道芳、单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8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祁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祁荣、刘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17号,现依法向祁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吴桩: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6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8月10日

牛利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90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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