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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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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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二龙、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党二龙、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党二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4184.9元,逾期罚息17,148.8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党二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对被告党二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3833.7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党二龙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史爱明、赵冬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孟丰收、王玉华、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丰收、王玉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14日逾期利息1301.3元,逾期罚息12878.83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对被告孟丰收、王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4680.1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孟丰收、王玉华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党二龙、史爱明、赵冬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武福林、张德强、刘润枝、呼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武福林、张德强、刘润枝、呼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武福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17.01元,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逾期利息487.05元,逾期罚息9648.6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武福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德强、刘润枝、呼和对被告武福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四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39452.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武福林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德强、刘润枝、呼和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0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呼和、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呼和、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呼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逾期利息2410.79元,逾期罚息17830.28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呼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对被告呼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四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2741.0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呼和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德强、刘润枝、武福林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0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德强、刘润枝、呼和、武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德强、刘润枝、呼和、武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德强、刘润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逾期利息957.04元,逾期罚息13904.92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德强、刘润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武福林对被告张德强、刘润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四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6861.9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德强、刘润枝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呼和、武福林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于文昊、杜英秀:

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文昊、杜英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于文昊名下所有的蒙DTP930大众牌小型轿车,该车辆评估价为59704.50元,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50748.82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43136.50元;被执行人于文昊、杜英秀、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车辆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杨颜郡、马永飞、郝天星:

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颜郡、马永飞、郝天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杨颜郡所有的蒙DR A072宝马牌越野车辆,该车辆评估价为313019元,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266066.15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26156.22元;被执行人杨颜郡、马永飞、郝天星、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车辆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哲:

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哲所有的蒙A559YX朗逸牌小型轿车,该车辆评估价为33347.50元,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28345.37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4093.57元;被执行人李哲、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车辆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贾理深、秦宝全、贾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喜臣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喜臣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理深、秦宝全、贾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贾理深、秦宝全、贾虎为(2021)内0102执82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于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贾理深、秦宝全、贾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郝丽菊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丽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理深、秦宝全、贾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贾理深、秦宝全、贾虎为(2021)内0102执82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于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何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何海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海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27日的公务卡本金29810.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海泉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岳彩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岳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彩荣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14日的信用卡本金23515.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岳彩荣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夏姝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夏姝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姝丽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7月14日的欠款本金59921.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夏姝丽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白玉祥:

本院受理原告董震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白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震宇80000元;二、驳回原告董震宇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震宇负担682元,由被告白玉祥负担1818元;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白玉祥负担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边俊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7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呼和: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徐东亮: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60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0日

付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付雪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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