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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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艳刚、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9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34号楼102号房屋继续执行;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杨:

本院受理上诉人归达潜与被上诉人张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志富:

本院受理上诉人左智彬与被上诉人李志富、李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刘磊: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宋长应: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222号原告杨来根诉被告宋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李俊:

本院受理范连虎诉你与第三人贺文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嘎拉生旺其格、图布兴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敖特更巴雅尔、苏格尔、花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嘎拉生旺其格、图布兴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敖特更巴雅尔、苏格尔、花拉、乌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嘎拉生旺其格、图布兴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敖特更巴雅尔、苏格尔、花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进铎、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7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41号楼101号房屋继续执行;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奇帅、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8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作出的(2022)内0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43号楼101号房屋继续执行;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你和李图雅、韩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1425号、1426号和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和李图雅、韩成海连带给付原告133433.52元、162329.52元、162300.17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崔德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你和黄磊、谢风军、邢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1433号和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和黄磊、谢风军、邢跃忠连带给付原告借款100659.59元、126546.03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包头市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罗爱爱诉被告李先柱、包头市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未福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九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刘正(又名刘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周月琴诉被告刘正(又名刘金虎)、赵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7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陈立辉:

本院受理原告赵亚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段颖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段颖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凤、张玉恒、王海燕、苗志勇、苗月月、高占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张凤、张玉恒、王海燕、苗志勇、苗月月、高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祥明、曹正启与被上诉人王海燕及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秉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祥诉被告李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48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便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鑫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便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包头市鑫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176794.01元,并从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占用原告资金期间利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493.6元(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的3%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

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白音宝力高、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白音宝力高、张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9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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