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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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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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晨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成柱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承包合同;2、被告退回土地承包款4827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佟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吴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给付机油款10000元,利息3600元,2018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耿长友、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长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长城请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支付利息30800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李永梅、包孟根巴根: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491号原告耿长城诉被告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长城请求:1、被告李永梅给付借款21600元,支付利息3888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包孟根巴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包达福白拉:

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达福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复混肥款3450元及利息414元,合计3864元;二、被告包达福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达福白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石美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玉花诉你与被告包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00元及逾期利息558元;2、要求支付以借款本金1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彪:

本院受理原告金荣诉你与被告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荣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36900元;二、被告王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金荣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陈永志对被告王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贾石英:

本院受理原告潘格日乐诉你与被告胡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格日乐的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9180元;二、被告贾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潘格日乐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胡双柱对被告贾石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肖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肖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振权借款24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丁亮、郭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国军欠款14102元;二、驳回原告王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丁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玉玲欠款181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潘金刚、安英俊、孟吉木色: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30000元×2%×16个月(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本息合计39600元。二、被告潘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惠宝从2018年3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安英俊、孟吉木色对被告潘金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金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张九斤: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九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1090元;二、被告张九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5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九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借款11300元;二、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特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刘关民与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关民借款4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鲍扎拉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鲍扎拉白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鲍扎拉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30565元,支付利息6113元[30565元×2%×10个月(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本息合计36678元;二、被告鲍扎拉白尔自2018年5月3日起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扎拉白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韩商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包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欠款5400元,利息2808元,本利合计8208元;二、被告包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风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关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代兄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关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鲍代兄自2016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双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洪灵志、洪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洪灵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支付利息1440元(2000元×0.02元/月×36个月,2015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4日),本息合计3440元;二、被告洪灵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惠宝自2018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惠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洪灵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胡吉日台: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韩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3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刘俊富: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377号原告赵春江与被告刘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7377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420号原告曾丽梅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丽梅请求与你离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5420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杨学军、魏玉环: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田与被告杨学军、魏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志田、魏玉环欠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学军、魏玉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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