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爱兵、伊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治贵诉武爱兵、伊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剧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裴永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裴永俊与被上诉人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薛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国泰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川县惠川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薛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林、岳彩娥诉你与被告张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杨志国:
原告巴彦淖尔市锦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志国欠原告巴彦淖尔市锦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志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志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白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室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于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谢风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92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吴玉生:
原告刘宁与被告吴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宁借欺103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按年利率6%付清)。案件受理费298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玉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东林:
原告张国军与被告王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国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偿还至20000元,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936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东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刘武、安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邓桂荣与被告刘武、安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赤峰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王天琳、原告姜振荣诉你与被告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赤峰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天琳供养亲属抚恤金15120元(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支付原告姜振荣供养亲属抚恤金15120元(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贵任。三、驳回原告王天琳、原告姜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赤峰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5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娄永战、张跃娟:
本院受理原告魏俊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张成、周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白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红伟、乔燕燕与被告白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李青山、李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欠款22612元(32612元-100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元,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负担267元,被告李青山负担4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鲍金仓、关春花(别名关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金仓、关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红立借款本金29000元;二、被告鲍金仓、关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红立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9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被告鲍金仓、关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崔宝明、孙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宝明、孙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小宽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崔宝明、孙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小宽,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宝明、孙桂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韩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与白双生、薛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双福、白双生、薛永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农资款13000元;二、被告韩双福、白双生、薛永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福、白双生、薛永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吕忠民(别名吕宗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你与张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忠民、张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本金25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二、被告吕忠民、张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振华,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结算时应从利息中减去被告吕忠民、张格日乐已付的3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振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忠民、张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佟圆圆: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刘丽宇与被告佟圆圆离婚;二、婚生女佟梦涵(2009年8月26日出生)由原告刘丽宇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丽宇自行承担。案件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丽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明春(别名王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淑英欠款25068元。案件受理费4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子录铲车款50000元及利息33000元【50000元×33个月(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0.02元】,本息合计83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陈乌力吉雅尔(别名陈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乌力吉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胜举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二、被告陈乌力吉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乌力吉雅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包萨音那(别名包赛那):
本院受理原告王甘珠扎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甘珠扎布借款本金3000元;二、被告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甘珠扎布,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甘珠扎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萨音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唐金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金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高娃借款本金16100元(3600元+12500元);二、被告唐金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高娃,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1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金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关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侯国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屈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庭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关五斤: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丽装潢材料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