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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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鑫鑫:

本院受理原告朱浩与被告胡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郭全福:

本院受理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因我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你支付本金20624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380元,公告费310元,执行费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崔向东、赵喜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金诉你二人与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8144.02元,支付违约金814元,合计8958.0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米建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杨惠成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薛文表、彭翠娥、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李殿光、季艳芬:

本院受理原告赵凤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殿光、季艳芬偿还原告赵凤海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赵凤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殿光、季艳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荆娥娥、马占庭: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图那顺、敖陶其其、孙艺娟诉荆娥娥、马占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孙红泉、李海艳(别名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席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红泉、李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庆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孙红泉、李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席庆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红泉、李海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孙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与单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双玉、孙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文河建材款本金9550元及逾期利息7562元(9550元×0.02元×38个月,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本息合计17512元;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单双玉、孙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金满达(别名金朝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诉你与包宝山、张格日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满达、包宝山、张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立借款本金127600元;二、被告金满达、包宝山、张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立,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7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8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满达、包宝山、张格日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白春辉(别名白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玉环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白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玉环,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凤英、房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凤英、房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宝顺欠款本金14670元;二、被告王凤英、房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67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宝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凤英、房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包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赵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长林、赵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4200元;二、被告包长林、赵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长林、赵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丁庆忱(别名丁庆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庆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丁庆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庆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郝贺喜格、白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贺喜格、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10450元(8500元+1000元+950元);二、被告郝贺喜格、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500元计算;三、被告郝贺喜格、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元计算;四、被告郝贺喜格、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9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白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吴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5200元、利息1352元【5200元×13个月(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0.02元】,本息合计65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青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张洪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洪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张洪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洪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于秀坤:

本院受理原告赵宝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宝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于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宝龙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秀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玉莲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玉莲,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陈文君、额尔敦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货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邰永吉、关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刘孟根巴根、姚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山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白宝玉、王水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吐门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白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你、包好斯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包好斯白乙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1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宝龙山法庭提出答辩状,并填写地址确认书(或递交答辩状时在答辩状中写明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3日

包七斤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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