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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8

促执行开辟新路案件款如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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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讯近日,马某接到了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当得知自己的15万余元的案件款全部被执行回来后,他激动地不停向法官道谢:“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要不然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回这笔钱”。

这笔执行款是马某期盼已久的“工伤待遇”。2010年8月,马某受雇于湖北省宜昌市某设备安装队,在其承包的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从事维修工。2015年3月,马某在车间维修轴承时,不慎被轴承砸伤。经医院诊断,马某右内踝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在马某住院期间,该设备安装队仅全额支付医疗费外,未支付马某其他待遇。

2016年9月,马某向乌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该设备安装队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但是该设备安装队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马某向乌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在某化工公司有到期债权,经执行法官塔斯少布核实,该化工公司因双方账目未结算且有应开具的发票未开,导致无法协助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因工伤致生活困难,如果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将会给他增加生活上的不便,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负责人冯某联系,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冯某终于同意前来对账,随后,某化工公司将15万元案件款交付法院。

乌达区法院通过办案系统“一案一账户”将执行款全部转入申请执行人马某账户中。 (许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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