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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8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应向开发商主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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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河讯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位业主息息相关,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缴物业服务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欠缴物业费的纠纷,业主当庭支付了物业费。

2014年末,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新房,搬进新家不久后,家里窗户玻璃被冻裂,并且窗户密封不严,冬天漏风,夏天渗水。出现此情况后,王女士多次找到物业解决此事,物业表示均不予以更换。自2016年1月起,王女士就再也没有交过物业费。王女士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交物业费合情合理。2018年6月,物业公司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的物业费606元,并支付5‰的滞纳金。

法官评析: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维权。从法律上讲,该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无需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业主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把对开发商的不满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并因此拒绝交物业服务费。最终,王女士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并当庭支付物业公司600元物业费。(刘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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