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正
林清国: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薛强申请执行林清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对该公告中内容予以补正。登报公告第五、六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改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更 正
王银成: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的内蒙古值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银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对该公告中内容予以补正。登报公告第六、七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改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遗失声明
吕峡(150102197604145028)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代收收据丢失,收据号码0014567,金额19077.6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娜荷芽外事职业学校将公章财务章以及个人名章丢失,声明作废。
鄂托克旗广聚物流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蒙KJ 3102)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丢失,证号:150624203077,声明作废。
鄂托克旗百捷物流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蒙KD2665)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丢失,证号:150624034990,声明作废。
刘建超遗失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签发时间2019年6月30日,注册证编号:152219070351,声明作废。
2022年8月9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海云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1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7日(2022年9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拍卖公告
受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8月16日15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 t ps://pa i ma i.ca a 123.or g.cn/)公开拍卖以下资产:
1、贵重物品、艺术品:包括珠宝首饰、足金制品、手表、相机、字画、玉石、陶器、茅台酒及其它品牌酒一批,共计2997件(组),参考价:15,835,148.00元,参拍保证金150万元。(该标的含有足金制品约255余件(组),总重约:8083.25g余克,以成交后实际清点数量为准。2022年8月16日15时开拍时,起拍价将以上海黄金交易所2022年8月16日早盘价为准。计价方法为:当日开盘价每克人民币XXX元×总克数=总价。总起拍价将变更为以新的黄金价格加其它拍品的价格);
2、车辆类:各品牌机动车16辆,整体拍卖,起拍价:4,615,826.00元,参拍保证金50万元;
包括:蒙A1BA88宝马7系(进口)小型轿车 (宝马1998CC小轿车W BA7E01)、蒙AFA148江淮瑞风商务车、蒙A1111K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J TM CU 09J)、蒙A369CG路虎揽胜极光SUV(CJ L6440L1AW 5)小型普通客车、蒙A383LL路虎揽胜(进口)2018款小型越野客车(嘉恒揽胜SALGA2FV)、蒙ABS857斯柯达明锐2015款(SVW 71615BM)小型轿车、蒙ATV762兰德酷路泽普拉多J TEBX小型越野客车、沪A99Y72丰田牌SCT6483E5普拉多小型普通客车、沪A9W 695宝马牌W BAYE410(德国宝马汽车集团丁格芬工厂制造)740Li小型 轿 车 、 蒙KQ W 898宝 马 牌W BAYF4104DDZ8 1730(德国宝马汽车集团丁格芬工厂制造)740Li xDr i ve小型轿车、蒙A3R303别克牌(SGM 6530ATA)GL8小型普通客车、沪L98786大众汽车牌(SVW 72010EJ)帕萨特小型轿车、蒙J BZ332迈腾(FV7207E)小型轿车、京N 5S936奥迪牌(FV7203TFCVTG)A4L小型轿车、蒙AKC423大众牌(W VGAP97P1HD0 22614)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蒙A0126A捷豹牌SAJ AA26H小型轿车;
3、房产类二包,包头房产4套,整体拍卖,起拍价:10,400,916.00元,参拍保证金100万元;
(1)、包头市富达花园小区47栋305室,建筑面积129.8㎡;
(2)、包头市高新区友谊大街56号信得惠商业广场B-103,建筑面积188.35㎡;
(3)、包头市九原区新桃园6-1104号,建筑面积136.64㎡;
(4)、包头市新都市区青山路南侧开元小区34-101室,建筑面积311.26㎡;
4、房产类三包,呼和浩特市金川新天地小区公寓房产18套,整体拍卖,起拍价:5,282,687.00元;
(1)、金川新天地小区25-1-B-501,房产证号2017-0003238,建筑面积53.62㎡;
(2)、金川新天地小区25-1-B-1601,房产证号2017-0002869,建筑面积53.85㎡;
(3)、金川新天地小区25-1-B-1602,房产证号2017-0002870,建筑面积53.41㎡;
(4)、金川新天地小区25-1-B-1608,房产证号2017-0002876,建筑面积69.43㎡;
(5)、金川新天地小区25-1-B-1609,房产证号2017-0002877,建筑面积70.01㎡;
(6)、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501,房产证号2017-0003252,建筑面积48.29㎡;
(7)、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502,房产证号2017-0003253,建筑面积47.30㎡;
(8)、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512,房产证号2017-0003294,建筑面积48.29㎡;
(9)、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513,房产证号2017-0003295,建筑面积47.30㎡;
(10)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601,房产证号2017-0003351,建筑面积48.29㎡;
(11)、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701,房产证号2017-0003442,建筑面积48.29㎡;
(12)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703,房产证号2017-0003444,建筑面积48.29㎡;
(13)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713,房产证号2017-0003454,建筑面积47.30㎡;
(14)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714,房产证号2017-0003455,建筑面积48.29㎡;
(15)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801,房产证号2017-0002930,建筑面积48.29㎡;
(16)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814,房产证号2017-0002943,建筑面积48.29㎡;
(17)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1612,房产证号2017-0002713,建筑面积48.53㎡;
(18)金川新天地小区25-1-C-1613,房产证号2017-0002788,建筑面积47.53㎡;
5、房产类四包,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市干休所房产9套,整体拍卖,起拍价:13,515,624.00元,参拍保证金130万元;
(1)、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4号楼3单元1层4号(1层西户)),建筑面积88.13㎡;
(2)、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4号楼3单元4层9号(4层西户)),建筑面积79.24㎡;
(3)、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4号楼3单元5层11号(5层西户)),建筑面积79.24㎡;
(4)、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4号楼3单元6层12号(6层东户)),建筑面积106.78㎡;
(5)、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4号楼3单元6层13号(6层西户)),建筑面积79.24㎡;
(6)、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5号楼1号商业),建筑面积86㎡;
(7)、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5号楼2号商业),建筑面积86㎡;
(8)、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5号楼3号商业),建筑面积123㎡;
(9)、呼市老干部服务中心移交呼市干部休养所房产(呼市新城区兴安南路市干休所东门5号楼4号商业),建筑面积86㎡;
6、房产类五包,呼和浩特市其它房产4套,整体拍卖,起拍价:8,941,826.00元;
(1)、呼市地区儿童基金会房产(呼市回民区通道北街12号),建筑面积124.04㎡;
(2)、呼市新城区郊区政府南路乡企局宿舍2号楼2层3单元房产,建筑面积136㎡;
(3)、呼和浩特市桥靠西街内蒙医院南侧马路对面路南临街房产,建筑面积487.08㎡;
(4)、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赛汉巷246C,建筑面积192㎡;
说明:1、以上所有拍卖标的均依展示地现状拍卖,竞买人参拍前必需实地查验标的实物及相关法律手续,尤其贵重物品,拍卖平台展示的标的图片可能存在因拍摄光线、角度、电脑显示器的差异,存在一定的色差,仅供参考。未到实地查看标的物,我公司将视为其默认或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委托方及拍卖人只对标的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拍卖成交款将上交国库,委托方及拍卖公司成交后不提供售后及退换货服务;3、竞买人需持有效证件及参拍保证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成交后参拍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及相关税、费后,余款抵作成交款;未成交者,其参拍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参拍保证金打款账户(公司名称: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32943196);4、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的交接事宜;5、以上房产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际确认为准。房产存在的相关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我公司所提供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小区物业管理部分咨询确认为准),办理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委托方及买受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6、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1 6时止,为便于统一规范安排标的的查看事宜,请竞买人提前与我公司联系,预约查看标的时间,报名及看房联系电话:18647120017、0471-6686599。7、所有对以上房产具备优先购买权及其它相关权利者,见到本公告后,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张忠文,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303144214,2018年12月13日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贷款由贾圆、张宇琦、陈振平、杨小瑞、香伟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9年11月5日届满,最高额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编号870072018111031224号,借款金额100000元,截止2022年8月5日结欠本金100000元,利息63090.31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9日
■公 告
内蒙古星游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寇志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31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褚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318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2年8月9日
■公 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经复查,决定撤销我处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的(2021)内呼和仲内字第573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2022年8月9日
■回迁安置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塞上名苑小区的被拆迁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塞上名苑小区6#、7#、8#楼续建项目现已主体建设完成,近期准备按已备案在册回迁协议对所属杭锦后旗塞上名苑6#、7#、8#楼的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未到过我中心备案登记且未回迁的被拆迁人,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拆迁回迁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核实核对,如所提供情况属实,按照回迁安置工作流程予以变更,逾期不提异议或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限届满将按照已备案我中心的回迁名单进行后续回迁安置工作。
一、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二、办公地点:杭锦后旗小转盘房管局四楼综合资源部
三、联系电话:0478-6631344
四、回迁安置工作将按被拆迁人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原联系电话已变更的,请速到指定地点重新办理确认登记。
特此公告,望互相转告。
杭锦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2022年8月9日
■公 告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下车辆营运证注销,特此公告。
车牌号:蒙AQ 060挂,营运证号:150101070494
车牌号:蒙AP963挂,营运证号:150101070210
车牌号:蒙AQ 019挂,营运证号:150101070496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9日
■解除合同通知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分公司、黄金梅:
鉴于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鄂尔多斯市物流时代广场(W 6)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完成合同相关内容。我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贵公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2021年4月1日,我公司亦正式发文通知贵公司进场施工,但贵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按期履行施工义务。贵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鄂尔多斯市物流时代广场(W 6)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前仍未履行,也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导致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公司郑重向贵公司通知如下:
1、贵公司和我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鄂尔多斯市物流时代广场(W 6)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正式解除,不再继续履行。
2、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撤场,逾期不撤场的或者逾期仍有物品存留的,我公司将自行选择场地存放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贵公司承担,我公司代为支付的撤场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并有权在双方的往来款中直接扣除。
3、贵公司未按此通知执行,造成我公司的损失,我公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公司还将承担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