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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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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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卓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乔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刘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杨家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陈栓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陈栓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7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杜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杜紫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9日

郭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富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9日

韩佳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韩佳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9日

吕海龙: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77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77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杨忠在: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杨忠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邱源、张勇:

本院受理内蒙古泽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邱源、张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连岗、王志、严小洪、白学、吕瑞刚: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连岗、王志、严小洪、白学、吕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双芹: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双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白乌日吉乐吐: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乌日吉乐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赵洧: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赵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赵永贵、赵心宽、赵挨贵: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赵永贵、赵心宽、赵挨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伊拉图、额尔敦、李立: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伊拉图、额尔敦、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牙克石宏扬电器厂:

本院受理周建中与被告牙克石宏扬电器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7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牙克石宏扬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周建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位于牙克石市新工办兴安中街路北建筑面积21.34平方米的车库(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02-3字第20024)变更登记在原告周建中名下;2.驳回原告周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景润在、陈万香、刘官旺、云巧巧、冀凤梅、郭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景润在、陈万香、刘官旺、云巧巧、冀凤梅、郭福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912、4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大柱、刘改桃、魏巨峰、王海霞、张中喜、云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李大柱、刘改桃、魏巨峰、王海霞、张中喜、云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军诉被告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胡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妍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妍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罗建佳:

本院受理原告袁洪英诉被告罗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6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郝平:

本院受理原告尹成香诉被告郝平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尹成香借款81750元;二、驳回原告尹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尹成香负担113元,被告郝平负担2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尹小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尹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尹小冬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431.94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直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本金罚息为1815.37元),以上暂合计47247.31元;2.被告尹小冬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截止2022年1月17日以上费用暂合计:49247.3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尹小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王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雷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贷款本金110100元以及截止2021年9月26日的利息426.41元、罚息681.25元、复利2.64元,并给付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上诉讼请求小计111210.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王雷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雷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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