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吕小龙与被告张振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振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吕小龙所欠饭费395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95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息3.7%计算);二、驳回原告吕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振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民事速裁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金元、尹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金元、尹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智鹏诉被上诉人许刚、被上诉人李青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2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慧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培柱与被上诉人昝亨、张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武汉臣: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知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钟世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新城区邵蒙化工建材批发部与被上诉人龚建、被上诉人钟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包娜日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贺宝俊:
本院在执行包玉平与贺宝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宝俊的银行存款133532.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王强:
本院在执行王红霞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强的银行存款869019.22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刘书军、封俊霞、孙占伟:
本院受理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书军、封俊霞、孙占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4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书军、封俊霞、孙占伟银行存款566709.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刘文艳:
本院在执行王葳与刘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7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文艳的银行存款2701147.57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薛海波:
本院在执行张伟智与薛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0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海波的银行存款322785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师佳发:
本院在执行喻诗淇与师佳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0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佳发的银行存款50905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陈永红:
本院在执行张素峰与陈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2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
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陈永红名下所有的蒙AD9260长安牌汽车一辆)、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永红的银行存款105529.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王黎明:
本院在执行胡静与王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4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黎明名下所有的蒙A550EQ捷豹汽车一辆)、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黎明的银行存款61275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赵洪儒:
本院在执行郭兰敏与赵洪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4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被执行人赵洪儒名下所有的蒙A737VQ别克牌汽车一辆)、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洪儒的银行存款769178.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辉: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盛磊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6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综合楼1至6层3房屋一套)、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辉的银行存款4275172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乔贵宝:
本院在执行潘永风与乔贵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3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贵宝的银行存款437971.3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韩小虎、李玉娜:
本院在执行孙喜全与韩小虎、李玉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4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韩小虎名下所有的蒙A114SS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小虎、李玉娜的银行存款290936.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6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0835.6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程永军:
本院在执行渠顺与程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25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永军的银行存款25996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慧斌:
本院在执行石红军与李慧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2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一、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慧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城一区1号楼4层3单元402号房屋一套。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慧斌名下所有的蒙AY3592北京牌汽车一辆)、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慧斌的银行存款1164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包白拉:
本院在执行侯富春与包白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95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包白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35号楼2单元201号房屋一套)、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白拉的银行存款483007.6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刘战武、陈宇清: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战武、陈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9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兰柱、王霞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兰柱、王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0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海平、崔林豆、冀补成、张明忠: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张海平、崔林豆、冀补成、张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