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燕、崔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奇彦: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国与被告张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奇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卢建国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徐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保卫诉被告徐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二军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王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菅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营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李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李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吕翠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张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许利孔、曹旭升、王瑞利、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利孔、曹旭升、王瑞利、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366号之三裁定内容:被执行人曹旭升、王瑞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2号楼3至5层305-405-505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5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4号)归买受人吴红艳所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2号楼3至5层305-405-505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5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4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红艳时起转移;(2020)内0105执1366号之四裁定内容:被执行人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6号楼-1至2层-1018-109-2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27215号)归买受人袁宁所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6号楼-1至2层-1018-109-2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27215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宁时起转移。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赵凯:
本院受理钱波与赵凯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5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凯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金隅时代城二期18号5层3单元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建英与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馨与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宇光:
本院在执行张丽鲜与张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宇光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西路内蒙新材料厂宿舍1号楼4单元402号)及相应的询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兰文贵、孟维林、于落水、杜小霞: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与兰文贵、孟维林、于落水、杜小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9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兰文贵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农机厂综合楼1至2层12号)及相应的询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白胡日查: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胡日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38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白胡日查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住宅区26号楼6层4单元11号)及相应的询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杨春:
本院在执行刘凤英与杨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8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春的银行存款1049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亚楠、张艳艳: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与李亚楠、张艳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亚楠、张艳艳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牧机所商住楼5单元4层6号)及相应的询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赵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与被告李喜平、孟剑星、赵新、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第三人内蒙古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2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祝世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瑞杰与被告内蒙古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祝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南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局与被告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旭与被告内蒙古信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怀山与被告包格日乐图、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桂宏申请执行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训古申请执行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56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德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