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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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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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庞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武玉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李政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徐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刘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马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王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贾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贾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9日

赵志勇: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256号原告孙冬花诉被告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孙冬花撤回对被告赵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冬花负担25元,剩余2875元退还原告孙冬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品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丽与被告李品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刘连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元君诉被告刘连连、李俊桃、郭兆丰被继承人债务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沈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民诉被告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刘琪: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李旺胜、何拽梅: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霞诉被告李旺胜、何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红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第三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牛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瑞军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300号民事转普裁定书、中止诉讼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转普裁定书、中止诉讼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深圳德武双修武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9日

阿布尔、李雅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再军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0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新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5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萍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利茹钢材经销部与被告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3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内01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嘉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徐鹏:

本院受理原告常智诉被告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王慧敏:

本院受理苏文霞申请执行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李跃林: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呼和浩特市千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增厚: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千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增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恢449号(拍卖张增厚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名都枫景小区6号楼3单元6层3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6928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海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2021)内0105执4035号[拍卖包海龙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公安厅院边防5号楼3层2单元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48975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内0105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行审46号之一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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