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振河、康秀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839.1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6日),本息合计38839.1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薛荣华、吕军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震与被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贾改桃、杨六、薛荣华、吕军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薛荣华、吕军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韬及第三人贾改桃、杨六、薛荣华、吕军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邹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邹晓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5日
夏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夏春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宝祥、黄凤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629.71元,利息4658.5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本息合计26288.22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飞、徐素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丽萍、王长和、王飞、徐素云、王长青、赵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