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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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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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小红(赖小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773号原告香春诉被告懒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2.从起诉之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等行业现行利率给付利息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为60个月7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燕三小、李秀珍: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中,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哈江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70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5日

刘振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4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5日

宋广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广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5日

陈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5日

尉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尉小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5日

潘富强、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亢利军、石德后、李桂兰:

复议申请人李录叶(曾用名李燕)不服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执异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18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苏冠珩、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杨文涛申请复议一案中,杨文涛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127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郝秀峰、王海霞、郝存弟: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中,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潘富强、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中,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85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呼和浩特市绿富川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唐建军: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中,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86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娄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张贵明、内蒙古众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帅警、李云、杜永莉、娄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78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东祥、苗东生、孙涛、金润田、马秀清、秦聪明、马秀青: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中,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76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陈国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俏、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瑞、王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5月20日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0.8‰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利率按16.2‰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瑞、王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郭国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国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国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欠款本金75615.07元;二、被告郭国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手续费6854.04元;三、被告郭国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6日的利息8028.96元,及以透支款本金75615.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透支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郭国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2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郭国蒙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国蒙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孟令亚、翟博恒、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刘汉生、宋敬东、郝天龙、王胜利、田智频: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令亚、翟博恒、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刘汉生、宋敬东、郝天龙、王胜利、田智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8)内0602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祥诉被告刘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7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景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8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65.28元,支付利息191.6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2日),合计5856.9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借款本金5665.28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刘玉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755号原告李德军诉被告刘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5277元,合计5527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0日至全部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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