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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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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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必力格: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842号原告杨文成诉被告张必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375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张斯日古楞、玉芳: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83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斯日古楞、玉芳及白海龙、付满亮、玉宝、包淑梅、山鹰、包春梅、何金山、包吐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34.63元,支付利息20913.8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3日),合计50848.44元;2.要求被告白海龙、付满亮、玉宝、包淑梅、山鹰、包春梅、何金山、包吐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借款本金29934.63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刘伟: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83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0336.3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2日),合计40336.3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王长在: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花诉被告王长在、许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王长在、许巧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截止至2022年7月4日的利息37377元,并以10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从2022年7月5日起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929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天津市晏立豪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栋与被告许海清、天津市晏立豪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天津市晏立豪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栋车辆停运损失2670元、鉴定费4500元,以上共计7170元;二、驳回原告王栋对被告许海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天津市晏立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兴和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瑞: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9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8月5日

王丽生:

本院受理原告何智威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王丽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内0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何智威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改判停止对上诉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1-111房屋(以下简称鹿港小镇1-111房屋)的查封;2.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系称鹿港小镇1-111房屋的所有权人;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潘富强、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案外人)张晓波诉被告(申请执行人)布仁吉日嘎、第三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53号,上诉人张晓波就(2021)内0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要志强:

本院受理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要志强、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贺西格宝音: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西格宝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贺西格宝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拖拉机欠款13500元,支付利息14703.15元(截止2022年4月20日),合计28203.1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以未给付拖拉机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贺西格宝音负担5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姚宏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姚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军、孙敏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国军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包海龙: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41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5日

武存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武存芳、郭万英、马翠霞、李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准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对郭万英撤诉)、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刘瑞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满达呼、丁雪凯、刘瑞琳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0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郭严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民为天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润宇商贸有限公司、郭严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3922号],现依法向郭严胜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梁海青(梁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海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刘瑞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丁雪凯、满达呼、刘瑞琳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0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乐乐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苏乐乐称,其与苏俊怀系父子关系。苏俊怀(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0121196202051912)患有精神病,自2014年2月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工人北村失踪,经多方查找,至今已下落不明满8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苏俊怀死亡。下落不明人苏俊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苏俊怀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苏俊怀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苏俊怀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王艳青: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93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5日

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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