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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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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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荣、李小生、郭智荣: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巧娥与被执行人郭慧荣、李小生、郭智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5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51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恢5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郭慧荣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 单 编 号 :P310000013731279、P310000013738671);(2022)内0602执恢5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郭智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0460004852513),冻结期限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金海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22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8060元整(算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2010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13日、合计3740日,220000元×4.35%÷365日×3740日=9806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牛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牛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被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251136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划扣款的银行贷款的利息91763.5(从划扣之日起到2021年7月1日止)及从2021年7月2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6%,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年利率3.85%);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424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建中、云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乔艳诉被告王建中、云凤兰、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翼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建中、云凤兰、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1005元及利息471770元(2011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并支付以本金2110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邹吉敏、乔辰、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华与被告邹吉敏、乔辰、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邹吉敏、乔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继承案外人乔金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8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1月23日的利息596956元;2、2021年11月2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5.8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9.56元,案件申请费4794.78元,由被告邹吉敏、乔辰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阿如汗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东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098元(起诉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65098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实支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古苏(曾用名陶格斯)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东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实支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腾高娃与被告白斯庆、鄂尔多斯市东炘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东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8297元(起诉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08297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实支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何伟东:

本院在执行王海军申请执行何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伟东在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的股权;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股权参考总价为316016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刘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宇诉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马宇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刘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屈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姬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2内0602民初562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3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2022年2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杜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诉被告王燕、杜建荣、王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本金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09年7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08293元以及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5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林艳:

本院受理原告郝宏敏诉被告杨耀光、林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23日积欠的利息106.364762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编号为铁西村银(个)字2017第000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固定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都是12%),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贺二喜: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蒙陕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二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冻结被申请人贺二喜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账号:6226623402320307)内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张钧: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琴(丽娜)与被告张钧、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钧、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淑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同期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核减已给付利息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6元,由被告张钧、李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向你公告送达就本案被告李慧不服本案判决的上诉状,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任雪明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帅向原告任雪明偿还借款肆仟陆佰元整(4600);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帅向原告任雪明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7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林成、刘长武:

本院受理原告康志强与被告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林成、刘长武、第三人包头保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嘉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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