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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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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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武、陈宇清: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战武、陈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9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兰柱、王霞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兰柱、王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0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海平、崔林豆、冀补成、张明忠: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张海平、崔林豆、冀补成、张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斌:

本院受理周宗民申请执行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昌洪深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257号询价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云海龙:

本院受理王俊琴申请执行云海龙、赵景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3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贺维:

本院受理邸笛申请执行贺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陈玉来:

本院受理张杰申请执行陈玉来、戚本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255号询价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冯亚楠申请执行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7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9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苏永永:

本院受理闫晓梅申请执行苏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李君英:

本院受理王佩玲申请执行李君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邸军:

本院受理燕春梅申请执行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戚本进:

本院受理张杰申请执行陈玉来、戚本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4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寇晓磊:

本院受理高丽华、白宇晓申请执行寇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杜小刚:

本院受理赛罕区王艳平蔬菜配送部申请执行杜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执行包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徐树明申请执行闫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牟占龙申请执行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马玉龙申请执行杨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1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陈芳、王利东:

本院受理王志国与耿翠娥、王爱民、耿秋雨、王玲、王利东、陈芳、常国俊、段利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8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杜建瑞、于凤梅、周永强:

本院受理李朝辉、孟全红与张咏梅、杜建瑞、于凤梅、周永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郝志全、梁天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郝志全、梁天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呼和浩特市东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品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东郊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乐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东融文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乐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七十三、包晓娟:

本院受理王文哲、杨洋与七十三、包晓娟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7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王爱桃:

本院受理史旭粉、史旭东、张润女与李宝中、王爱桃、韩二俊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8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二女:

本院受理任福旺与张二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3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赵恒斌、白利、云建军、王红梅、王婧: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恒斌、白利、云建军、王红梅、王婧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恒斌、白利、云建军、王红梅、王婧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商业2号楼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4月至2025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秦丽平、石福后:

本院受理原告齐文海诉被告秦丽平、石福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秦丽平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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