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8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卢浩、卢商信、史妙先: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卢浩、卢商信、史妙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赵亮:

本院受理李宁、辛颖与赵亮、程露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韩艳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景仕: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李文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白艳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杨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黄俊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宏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包头市宏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和平、何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亮、范引引、贾乐乐、张红霞、张和平、何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9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白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蒋瑶诉被告白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白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蒋瑶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59元。案件受理费13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文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闫志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银志刚与闫志军、包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李明亮: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3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亮的银行存款68848.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尔定生:

本院执行云栋与尔定生合同纠纷一案,由中磊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内中磊评报字【2022】第005号评估报告》因送达过(2017)内0105执1875号相关的法律文书,你(尔定生)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执1875号由中磊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内中磊评报字【2022】第005号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曹达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王换与被申请人赵其、原审被告李花(曾用名李华)、侯满生、曹达生、崔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李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樊子墨、樊子赫、樊玥宁诉被告李爱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润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1494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郭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英诉被告郭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34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42900元(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25日年利率按6%计算),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任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4552.00元人民币,及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1日到付清之日的利息,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7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杨玉斌、温金海、韩旭、杨旭、丁保锁、王云、陆三三、袁海清、刘二维、闫江、张三海、王小军、韩和平、杨增荣、王巧飞、杨玉琴、杨峰、蔺明海、张海华、杨虎、李桂兰、苏飞军、张外、杨芳、张彩霞、郭全利、戈福才、张学堂: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联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杨进成、杨玉斌、金竹明、屈凤玺、温金海、贺永平、韩旭等三十二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呼和浩特市联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被告张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7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陈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被告胡喜平、陈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7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