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茂盛、冯清秀: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宏与被告段茂盛、冯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穆民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民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包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包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安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安秀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0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陈占文:
本院受理原告何满诉被告陈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贾孟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挨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挨云支付货款12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4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党拴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党栓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442元及违约金(以5544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收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史连荣、田粉兰、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史连荣、田粉兰、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史连荣、田粉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931.76元,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25538.1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史连荣、田粉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对被告史连荣、田粉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2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9469.9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史连荣、田粉兰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张先乐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张先乐、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先乐、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先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逾期利息4366.98元,逾期罚息14,443.4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先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对被告张先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2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0810.3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先乐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铁柱、张红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逾期利息7504.39元,逾期罚息25214.81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对被告郭铁柱、张红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1月24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6219.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郭铁柱、张红英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史连荣、田粉兰、张先乐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安蛇狼、高瑞霞、赵连忠、郭春平、郭喜平、刘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安蛇狼、高瑞霞、赵连忠、郭春平、郭喜平、刘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蛇狼、高瑞霞立即偿还原告44931.58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61.78元,逾期罚息10638.62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安蛇狼、高瑞霞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赵连忠、郭春平、郭喜平、刘红燕对被告安蛇狼、高瑞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7881.9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安蛇狼、高瑞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赵连忠、郭春平、郭喜平、刘红燕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赵连忠、郭春平、安蛇狼、高瑞霞、郭喜平、刘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赵连忠、郭春平、安蛇狼、高瑞霞、郭喜平、刘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连忠、郭春平立即偿还原告6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153.49元,逾期罚息14671.42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赵连忠、郭春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安蛇狼、高瑞霞、郭喜平、刘红燕对被告赵连忠、郭春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7824.9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赵连忠、郭春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安蛇狼、高瑞霞、郭喜平、刘红燕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郭喜平、刘红燕、安蛇狼、高瑞霞、赵连忠、郭春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喜平、刘红燕、安蛇狼、高瑞霞、赵连忠、郭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喜平、刘红燕立即偿还原告6000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320.21元,逾期罚息14684.96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郭喜平、刘红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安蛇狼、高瑞霞、赵连忠、郭春平对被告郭喜平、刘红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8005.1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喜平、刘红燕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安蛇狼、高瑞霞、赵连忠、郭春平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4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孟祥英:
本院受理原告贾英与被告孟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